米酒,不仅是古诗词中的“熟客”,也是如今民间常有的家酿饮品。酿造米酒,需要甜酒饼这一发酵原料。
江西上犹人李四经营的小超市,以1元钱的价格卖出一包甜酒饼,获利0.15元。未料,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以“售卖三无产品”罚款5000元。
案涉的甜酒饼
李四申辩无果,后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他认为,酒饼制作属于民间传统工艺,对方执法时不应“一刀切”,对其处罚过重。
2022年7月29日,李四欣喜其等到了胜诉判决。赣州市章贡区法院一审认定:售卖甜酒饼属轻微违法,且系第一次,主观上没有故意,应不予行政处罚。
随后,上犹县市场监管局提起上诉。2022年12月,赣州中院二审作了改判,认定涉事超市所售酒饼为“三无产品”,该案不符合轻微不罚的情形。货值金额并非应否处罚的主要标准。
2023年1月13日,李四告诉顶端新闻记者,他将向江西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赣州中院的二审判决。目前已收到催缴罚款的通知。
新上的1元/包甜酒饼买卖
小超市拒绝千元索赔被举报
李四在镇子上经营一家名为“幸福万家”的小超市。2021年12月18日,他从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的经营者处,购进20包标有“江西红星酒饼厂”的甜酒饼,进货价0.85元/包。
李四提供的甜酒饼照片显示,手掌大小的透明包装袋上,印有“强身健体,是产妇的滋补佳品”等字样,并标注该品是用大米、面粉、酒饼草制成。包装袋的底部标着“江西红星酒饼厂”。
第二天,超市刚上新的甜酒饼就引起争议。据上犹县市场监管局查明,2021年12月19日,该超市以1元/包的价格,将一包酒饼销售给一消费者。消费者发现酒饼包装标识问题,向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10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随后,这名消费者进行了举报。
李四回忆,2022年1月13日,上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来店里稽查,认为“江西红星”甜酒饼属“三无”产品。随后,他将剩余的19包及时退还厂家。厂家还告诉他,其所售甜酒饼是合法的。
三个月后,上犹县市场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超市构成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标注虚假内容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0.15元,处罚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犹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质疑“执法过度”,
被罚超市起诉市场监管局
在李四看来,米酒是赣南地区民间常有的家酿饮品,而酒曲酒饼制作亦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民间手艺。他说,会酿酒的老百姓都知道,这个江西红星甜酒饼是老品牌,口碑好,赣南18个县几乎都知道。
被罚款的超市起诉称,被告认为其售卖的甜酒饼包装上有“强身健体,是产妇的滋补佳品”表明功效的词语,且没有载明保质期等内容。但是,酒饼市场是成熟的民间工艺。在赣南区域,民众俗称甜米酒是“月子酒”,包装上写“产妇滋补佳品”等字样,符合基本事实。
原告还提到,其仅获利0.15元,却被罚款5000元,这属于处罚过重。2022年3月,其曾向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辩,申请免于处罚。未果,后才无奈提起行政诉讼。
“上犹县市场监管局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来管理甜酒饼销售这一传统市场,并不能起到规范市场的实际效果。”李四说,其第一次购进“江西红星”甜酒饼20包,仅售出一包,售价1元/包,获利0.15元。超市遭人恶意举报,始终积极配合稽查。基于酒饼市场的客观情况,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5000元,堪称天价,且缺乏事实和依据。
因此,原告诉请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为其系“轻微违法”
一审判令撤销行政处罚
顶端新闻记者注意到,一审时,上犹县市场监管局答辩称,原告经营的甜酒饼未标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同时标注有“强身健体,市产妇的滋补佳品”,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考虑到本案涉案金额较小,涉事超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配合案件调查,对其从轻予以行政处罚。”上犹县市场监管局表示,对该超市处罚5000元,已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该处罚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过罚相当。
被告还提到,由于涉事超市进货时未索证索票,未履行进行查验义务,同时,虚假内容的标签涉及人群为孕妇,并且引发投诉举报,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不符合免于处罚要求。
2022年7月29日,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称,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在该案中,涉事超市销售的甜酒饼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但其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且是第一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观上没有故意,能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因此,上犹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行为应不予行政处罚,但要责令该超市停止销售,依法没收违法商品,并进行批评教育。
一审法院判决书部分截图
顶端新闻记者获取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章贡区法院最终判令上犹县市场监管局撤销对涉事超市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法院:该不该处罚
不能仅以货值作为主要标准
一审判决后,上犹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上诉。2022年12月15日,赣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处理错误,应予纠正,驳回了涉事超市全部诉求。
关于是否应当处罚的问题,赣州中院在二审判决中论述,该案中,涉事超市销售的酒饼并非仅仅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而是缺少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址、许可证号等基本信息的“三无产品”,不符合可以不予处罚的条件。
“货值金额并非应否处罚的主要标准。”赣州中院指出,对于食品药品安全,应当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是否可能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主要标准,而不能仅以货值金额的大小作为主要标准。
赣州中院还提到,甜酒饼市场不规范的问题,不能作为涉事超市免予处罚的法定理由。并且,该案二审中,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已经开展整顿甜酒饼市场生产经营乱象问题的工作,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而生产甜酒饼的生产者。
关于是否过罚失当的问题, 赣州中院称,本案中,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充分考虑了本案涉案金额较小、涉事超市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进货和销货情况的情节,在5千元至5万元之间选择了最低的5千元处罚金额,已经从轻从罚,不宜再行变更。
赣州中院二审作了改判
店主称已接到催缴罚款通知
1月13日,顶端新闻记者从李四处获悉,二审判决后,今年1月3日,他收到了上犹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其缴纳5000元罚款。
李四说,其准备向江西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赣州中院的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书中提到,二审法院认定,“甜酒饼”不属于食品,属于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销售,未实行许可制度,销售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进货后出售甜酒饼的行为,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管控。纵然,甜酒饼的生产、包装不规范,这些责任不能叠加记在出售人身上。
“甜酒饼生产者是三代祖传的老师傅,属民间工艺,规模非常小。这甜酒饼是合格产品,只是包装不规范,需要进一步引导。”李四说,整个赣南民间制作甜酒饼的工艺、包装都差不多,市场监管局有责任和义务去引导和规范,不应把这甜酒饼粗暴地定义为“三无产品”,更不应将第一次、仅卖了1包,且积极配合调查、诚恳接受教育的情况,定性成严重事件处罚5000元,这明显是执法过度。